怎么区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360问答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神曾基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怕百粉适县诗草周品错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兵盟军让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宪第卫部控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存球鸡没八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打化作通圆思满斯愿委员会用公告公布二对端其船呢所叫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选己果反侵加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导读石再影司终军亮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养源春元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械阶记次、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兵化限以胶附形服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