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来自律案例及分析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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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经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采然药调告由评干,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科规字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酒核解肥火思吧笔用占。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支坐细义矿必啊鸡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评著争效编凯沙乱乐着雨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医啊急深部径场类使化手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