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问题补充说明:我在信用社工作已有十年,2008年我因患心脏病,持单位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病假,全年病假期累计有7个月(含双休日和法定休息日).请问我的病假是否属医疗期,而我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1我单位的工资结构是保障工资+各项津贴+岗位工资+午餐费+效益工资2我每月的工资是600(保障工资)+185(津贴)+300(午餐费)+1800(岗位工资).=2885).3因效益工资按季计提发放,故未在工资表里列支,大概是每月1000元.请问我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应是多少?4我在医疗期内,单位只给我发放600(保障工资)+185(津贴)=785元.而我每月扣除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教育基金和按应付工资计算的个人应缴所得税只剩3.85元.请问我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1、医疗期三个月.
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来自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陆约导,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医疗期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急德往南重给原基本工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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