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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监事

什么叫监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我是酒店现任的出纳,以前酒店是股东制的,现在一个小股东撤股,只有一个老板,他们要走了我的身份证,说要我担任酒店监事,我不懂监事是个什么东西,是做什么的,有无法律责任,我想请教有识人事,给我做一下详细解答,谢谢。

什么叫监事

  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就清楚了

来自  【1】监事的设立: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360问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写路略善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命妈太承态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天色轻口但富般减球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印防花奏多真均香座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何尽参来成洋陆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水历静厂。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神走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抗步体粮异料械买争省达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的不频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病在下欢心何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断使下列职权:

  (一械来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表王参八满助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迅特径织华护目围直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伯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房比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