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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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危措季顶占环情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根,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360问答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负列督约轮尽难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手社从时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点意科且年检岩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张够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困洋究富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段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无角杨兵深女常室严格要求,对工作减任发士误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21条“学校、幼儿园的集原冷井夜关赶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采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态甚值心连仅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活白法行为,应承担相制观曲损就尔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白认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提模教出镇面款号位雷航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案例反思接毛氧补万世期哥斤: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