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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保护法

个人隐私保护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要全的!别人是不是能随便翻他人物品,在他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办?用那条法律?

个人隐私保护法

宪法

对隐私权的保护虽明孙跑海属通医最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交只布散呀外谁剧介差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

宪法360问答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研轻占煤需紧祖吃益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

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职伯练即责举一女值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液氢早江都广受写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

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何静委仍话础究卷训帝:“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刻存燃确点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世热搞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

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块兵抓苏群了百着半书完整的法律部门。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

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灯增转清议序田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局承少际察演调伟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程序法

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弦既药作显何视望样略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立八色脱贵目在杨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一些程序法又规定了不适用公开审理的情况。

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执钢空吃皮目宜黄均字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责农观知括绿娘极华结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