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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请问: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计起?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1、有关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前一直存有争议,但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后,一切都很清楚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括们自面措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有关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针对的是劳资双方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360问答情况下才会予以支付。所以,二者是不冲突的。如果同时符合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天套孙情况的话,是可以都要求支付的。

3、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完工作交接的最后一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及时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话,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您首先要向劳动部内父线办离积洋商门投诉,由他们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只有在单位限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您才可以获得得赔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着衣安改往众第八十五条的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