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区别:
1、概念不同: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处断刑,是指当存在刑罚的加重或减轻事由时而对法定刑进行加重或减轻而形成的处断范围。宣告刑指的是外国刑罚理论根据量刑阶段所作的分类,指法院就某一特定犯罪事实以判决方式决定的刑罚。
2、确定不同: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确定的。
3、选择不同: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则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处断刑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而宣告刑则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在立法之时就已经确定,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才确定的,是法定刑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之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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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的意义: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处断刑:
对于定罪,我国刑事立法已相对完善、刑事理论研究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不准确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量刑失衡的现象则比较突出。
然而,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取决于量刑是否公正,畸重与畸轻的量刑都极易使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追求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途径。
宣告刑:可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其中不定期宣告刑又可分为只指明上限或下限的相对不定期刑和上下限均无规定的绝对不定期刑。宣告刑通常在法定刑范围内由法官裁量。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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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刑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种类)就是本罪的法定刑。
处断刑,是指当存在刑罚的加重或减轻事由时而对法定刑进行加重或减轻而形成的处断范围。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我们可以看出法定刑是首位的,法官经过思量法定刑,就产生了处断刑,到法官最后裁决时,刑罚就成了宣告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法定刑。
处断刑,是指当存在刑罚的加重或减轻事由时而对法定刑进行加重或减轻而形成的处断范围。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如某一具体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处中“有期徒刑一年”就是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