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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标怕延度第107条的区别问题。

探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标怕延度第107条的区别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题是当违约时:前一条款规定经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才需要履行义务;而后一条款不必经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仍可以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但是,当义务人违约而且权利人不再需要义务人履约时,义务人逾期仍履约,权利方怎么办?

探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标怕延度第107条的区别问题。

上面的问题合同法优于民法适用

甲方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