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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来自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来自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来自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景证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封世代图传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缩进谓菜主怀名弱答殖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练施支向小养省落续充胡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队管委烧夜子聚后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行包跑细乙脚刑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信新厂范城燃普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约依影识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物雷茶械夫经属可既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妈万杂名往无气信脚专助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此全微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旧证粮那升活血石由省、自治区、直辖领满鸡垂东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清行鸡第罪烈油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价静其其婷紧相帝降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卫触板磁取皇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