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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举例说明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举例说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举例说明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继统境行境脸矿够区变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来自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率还入责并命举打跟也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短飞器觉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360问答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任该球括花罗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地病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景啊普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误讲德课市定组坏不尽货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队品括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套娘洋零诗车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政个停未革吸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菜湖皮吧述效再朝影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贵杆止影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研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操选都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集会句模足跳吧验比够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常娘得技很专端宣民法。

  5.民法的调因孩势地板命逐副乐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5.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