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张明楷教授的定义:法的效力是指即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激环常参效力。从效力渊源上分,又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法的效力对象、时间、范围上分,分为具体效力和一般效力。一般效力指:把法的效力作为整体来看,看得出从干丝在但法的效力有时间,空间,对象三个要素构成法的约束力。具体效力是指,每个法或者法律文件规定的具体事项的效船力。
法理学的法的效力是指一般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时间、空间、了集滑怕轴附教对象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