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几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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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指当事人对具有的某种权利可以行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在这个时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再行使相应的权利了。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几年?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年是客观起算标准,1年是主观起算标准。
即4年半的时候才知道有可撤销的事由,那么就只能在半年内行使。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