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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少数群体的生育和收养权益

中国性少数群体的生育和收养权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国性少数群体的生育和收养权益

中国没有调整性少数群体婚姻或伴侣关系的法律,性少数群体的生育权亦无从保障。同性恋者养育子女主要通过四种方式:以往的异性恋关系、收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成为通过上述方式成为父母之人的伴侣。

因缺乏婚姻制度的保障,性少数群体的子女往往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度因不符合计生政策,面临落户难的困境。这一问题在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全民二胎政策、2015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实现社会抚养费与户口登记的脱钩后,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解决。

形式婚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经济和制度成本较低,但因缺乏情感基础,可能产生抚养权争议。

至于收养,由于性少数群体的婚姻和伴侣关系在法律上不受承认,性少数群体仅能以个人身份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性少数群体作为无配偶者如收养异性子女,其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理论上,性倾向或性别表达并不妨碍收养。然而,负责涉外收养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明确禁止海外同性恋者或家庭收养中国儿童。实践中,异性恋的已婚夫妻可能被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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