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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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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80年代中后

期,广西已进入第三个生育高峰期。为了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

节,使全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轨

道。根据《宪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1988年

9月17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设5章36条,对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节育、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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