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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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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9.23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拟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有关调整。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7日下午17:30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湖北省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hbswcxc@126.com

传真电话:027-8732868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邮政编码:4300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合理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

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研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调整预征率的规定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主要针对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调整后,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规范,各地不再自行上下浮动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我省属于中部省份,目前执行的普通住宅预征率1.5%,已经是最低档,本次不再调整。

二、《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会议精神,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公告》确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并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武汉社保!

8月31日-9月7日,湖北省税务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升级,

停机期间,全省税务部门暂停受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缴费业务。#武汉爆料#

湖北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18:31来源:省局稽查局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规范、高效快捷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确保了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为严惩不法分子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实施偷逃骗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决定联合开展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和《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二、对非主观故意、政策适用错误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或经税务机关约谈提醒,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三、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按规定将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上下游纳税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线索。对打击工作有功的群众,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27-12366;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武汉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22年7月5日

你想知道自己的公司在税务系统里的纳税信用是什么等级吗?#营业执照##税务##公司##企业#

可以查看公司年度信用预评结果

如下:操作流程

一、 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查询中心”——“纳税信用查询”

二、 点击 “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提示查询”

三、 (一)选择月份,如选择2022年1月,则展示2021年1月-2021年12月的预评情况及明细

(二)如选择2022年2月,则展示2022年1月的纳税信用状况,以此类推

【#一人代办31家公司虚开发票近30亿元#】去年9月,湖北宜昌税务稽查机关获取一条线索,当地一家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而与其关联的公司有数十家。经调查发现,31家公司是同一个人代办,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和经营地址都是假的。经查,涉案团伙虚开发票4.4万份,价税合计达30亿元。(央视网快看)网页链接

湖北省税务局回复:对省内拟上市企业统一税收政策和解释的提案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6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16:0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您提出的关于对省内拟上市企业统一税收政策和解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的枢纽作用,助推我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融资,提升实力,加快发展。2020年,全省新增9家境内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总数达115家,上市公司新增数、提交注册数、在会待审数和在辅数等多项指标均创近十年历史最优。

今年3月出台的《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15号),对企业上市提出了具体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对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三是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3月下旬,我局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专门就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研究会商,切实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见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也明确指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文件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长期以来,我局始终秉持“有税尽收,无税禁收”原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坚持把该收的税依法依规收上来,又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既保障税法的严谨与权威,也时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您提出的建议,鉴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中央,一方面,我局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我局将认真开展政策研讨,并将您提出的建议和调研情况积极向总局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这份《关于202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是假的!】

近日,湖北宜昌、四川成都等地的纳税人都反映说:接到陌生电话自称为工作人员要求加微信或QQ号码,并收到一份文件,内容为《关于202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税务局:假的。网友们别被欺骗了!

经核实,该图片内容《关于2021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未通过任何渠道发布过此通知。而要求添加好友的“工作人员”也并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

广大纳税人要作好防范,如遇相关情况,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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