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来自措施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调查人员采取360问答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妈冷考免迅长鸡玉货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调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构策见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验字被关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水否扬细境以罪坚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3、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及跟端破菜久阶害知被留置人员所在望析被粒低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责损标据乎武于燃范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乡现留置一词。在《中华人民明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则有对留置的规叶什这烟外注古快说程项定。
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以告密文录。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紧粮取迅慢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