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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情况补偿

不可预见情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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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情况补偿

不可预见情况补偿是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一项权利。不可预见情况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这种变动使合同的履行不是事实上不可能,但合同履行极为困难,从而使相对人道受灾难性损失,这时,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补偿。一般的损失不构成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可预见情况存在期间,行政合同不能按原来的规定履行,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的义务全部存在,但必须商定一个新的临时履行合同方案,行政机关要负担相对人的部分损失,以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新情况下的合同关系不能达成协议时,都可要求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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