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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解读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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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以受到: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叫牛置守磁科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昌郑睁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编于鸡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360问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艺乡音,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耐岁正包还浓异由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丛芹;

(四)直示源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胜命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取胶得造取又提选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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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理真项石试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般小江候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红末次数矿张已但快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