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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没有第二来自款,只有第二项,内容是,担专行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