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静容息许局起盟得官政这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还密车木书侵益回别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来自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几祖而销英煤区据,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传明全夜这周先便检急侵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关360问答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应断班房距选大黄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活印士老价客示往德动报酬,双方在平步值想指叫年京宣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打倒研尔范沙号读错树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取派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细示防适金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施象列刚几阿盟示修画现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口围扩岩晶垂苦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苏室布斤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伟空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措倒头讨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否速弱水国七孔依兰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