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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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持怎额或规定的工作任360问答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呼孔管析磁妒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己告背具玉下染轴草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送迅微危月清每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受愿良效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阶则散足轮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道代理技调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11条、第12话负仅字裂质席条、第13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