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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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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区划

清朝在1761年统一中原后,划前朝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为十八个行省,省下设府(州)、县;在东北设立五个将军辖区,实行因俗而治;又设立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等负责管辖辽阔的藏区。在云贵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并在雍正年间完成改土归流。晚清则在台湾和新疆建省,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境内共分为二十二省及特殊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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