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为什么有时不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亲子鉴定为什么有时不准
滴骨验亲滴血验亲都不可信
我国对亲子关系鉴定的探索起步较早。
在三国时代(220~280年)已有滴骨验亲的记载(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此法有详尽的介绍),但经过长期实践,人们逐渐意识到滴骨验亲的不确定性,对其产生了怀疑。
明朝有人应用滴血法验亲,即将受验双方的血混在一起,然后观察混合的血液是否相融来判定亲子关系。
经过千百年的探索,人们意识到不论是宋代人发明的滴骨验亲,还是明朝人发明的滴血法验亲,都是不科学、不可靠、不可信的。
而现代医学的血型理论和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开辟了亲子鉴定的新纪元,使亲子鉴定进入了科学可信的阶段。
DNA亲子鉴定精度高
应用生物医学以及其他理论和技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称为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原理有两个:孩子的一对等位基因必定是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孩子不可能带有父母双亲均没有的等位基因。
人类遗传标记很多,但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遗传标记的选择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目前以性状作为遗传标记在实验室中应用于亲子鉴定的主要是经群体调查后呈良好多态性的血型系统,如ABO、HLA、Rh系统,其中ABO血型系统是亲权鉴定中使用最早、最多、最经典的多态性遗传标记。
但是,即便就是父母与其子女的ABO血型表达也不是全部符合遗传规律,也有例外。一般如果没有特殊的刺激,ABO抗原和相应抗体的存在通常会延续一生。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会造成ABO血型不能正确鉴定,干扰亲子关系的确认,如新生儿发育不全、双胞胎血型嵌合体、双受精、低免疫球蛋白血症、老年造成 ABO血型抗体的缺失、疾病或遗传等因素造成ABO抗原减弱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陆续报道了数个罕见家系,在DNA多态性分析结果显示不能排除或确定其亲子关系的家族成员中,ABO血型与孟德尔遗传规律出现了矛盾。
经过血型工作者对ABO血型的分子遗传背景深入的调查研究,已能从基因水平上解释此异常现象。
譬如我国中山大学法医学系2000年报道:母亲的血型为 O型,父亲的血型为B型,小孩为A型,17个短串联重复序列的DNA多态性系统的检测结果可以确定他们之间的亲生关系。
经DNA分析,母亲的B和O1等位基因发生了整段重组,即B等位基因的外显子和O1基因的外显子7组成一个杂合基因,糖基转移酶的特异性主要由第7外显子的碱基序列组成,故表达成A型。这在日本也有类似报道。
2古代亲子鉴定的四大手段
--亲情法--
凭借测试情感反应探求真情
现代常上演的“夺子大战”,在古代亦常发生。
由于没有DNA这类高科技鉴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缘关系颇为困难,但古人也有自己的办法,常从“人之常情”中寻找蛛丝马迹。
西汉时,颍川(今河南禹州市)有个大户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俩的媳妇都怀了身孕。
哥哥的媳妇流产了,却隐瞒了实情,将弟媳妇生的男孩子抢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无法决断。
此事原见于东汉应劭的《风俗通》。曾任过汉宣帝丞相的黄霸听说后,决定进行亲子鉴定。
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来,让妯娌俩抢孩子,谁抢到归谁。嫂子用力抢孩子,弟媳则怕弄伤孩子,表情悲伤。
见到此景,黄霸作出了鉴定结论:孩子系弟媳妇所生。
黄霸的理由很简单,“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
这种从伦理、亲情角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一直为后世司法官员所采用。如北魏年间,李崇任扬州(治所在睢阳)刺史时,也曾使用过类似方法,判断“争子案”。
《北史·李崇传》记载,当时,一位叫苟泰的人丢了3岁大的儿子,后在叫赵奉伯的人家里发现了孩子。
但两家都说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邻居可以证明,郡县无法定案。
李崇接案后,将小孩与两家隔离几天,之后突然派差员到两家报信,称孩子暴病而死,让领回去埋葬。
苟泰听说后,悲痛不已,赵奉伯却一点也不悲痛,只是感叹一番。就此,李崇鉴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儿还泰”。
此事曾被后晋和氏父子所编的《疑狱集》收录,成为古代司法亲子鉴定的经典案例之一。
--常理法--
在常识常理中发现是与非
“不合常情”,是亲情法亲子鉴定的主要“理论基础”,在古代的亲子鉴定案处理中,与之相对应的“不合常理”,则是古代亲子鉴定的又一司法手段。
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
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
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
《宋史·李南公传》记载,李南公第一句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岁,女人则说孩子7岁;第二句,“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李南公凭什么作出此鉴定结论?
其依据是男孩子一般8岁换牙的常识,“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男孩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
《明史·鲁穆传》所记载的“儿似归产”案,也很有代表性。
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早年无后,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
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
鲁穆接到妾的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像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
最后鲁穆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将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上述两起亲子鉴定案,前者是根据小孩换牙的生理年龄,后者凭的则是面貌长相,判断、鉴定的依据均来源于生理、生活常识,可以视之为“常理法”亲子鉴定。
面相、口音、年龄、走路姿势等,都是常理法亲子鉴定的重要条件。
如《元史·干文传传》记载的“验乳知儿”案,依孩子吃不吃妈妈的奶来鉴定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
但与亲情法一样,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靠法官的个人智慧来断案难免过于主观,仅通过看面相来以貌断案,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
--合血法--
从血液的凝合程度鉴定血缘关系,就是滴血认亲。
在古代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中,有的显得更为神奇。
清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里所记的一则亲子鉴定案,便很有“故事性”。
山西有个商人外出做生意,家产托弟弟照管。外出期间,他娶了个媳妇,生了一个儿子。十多年后,媳妇病故,商人遂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商人的弟弟怕哥哥索讨家产,谎称这孩子是哥哥抱养的,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
主审的县令遂在审理现场作亲子鉴定:将商人和他儿子的血,同时滴入清水中,父子俩的血很快凝合到了一起。
县令鉴定结论很快出来:商人之子系其亲生子。
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这一套。回家后亲自试验,将自己和儿子的血滴入水中,却不相凝合。
这一来,商人的弟弟找到了反驳的理由,诉称县令所用亲子鉴定手段没道理,结论不足为凭。
接下来更戏剧化了。乡人听说弟弟父子的血不凝合,便在背后议论儿子非其亲生,是其老婆与某人私通所孕。商人的弟弟见外面传得有鼻子有眼,遂起了疑心,追查起老婆和奸夫,结果真的查出了老婆让自己戴绿帽子的事实。
县令所用的亲子鉴定手段,在古代叫“合血法”。
在亲情、常理均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便会“合血”。
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称“滴血亲”。
其原理是:如果两人有血缘关系,将手同时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
一,否则不合。
合血法最晚在东汉时即已在司法和民间亲子鉴定中使用。现代已发现,人类血型分
A、B、A
B、O等类型,利用血型确实可以部分实现亲子鉴定,可以说合血法是中国古代的“DNA鉴定技术”,尽管有些“原始”,但比欧美要早得多。
不过,合血法也非完全科学。
事实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即凝合为一。
其实,古人也已认识这一问题,清黄六鸿在康熙三十三年编著的《福惠全书》中即称:“滴血之事,未可尽信”。纪晓岚记述此故事时亦称“官故愦愦”,直指其昏庸糊涂。
--滴骨法--
观察骨头沁血情况寻亲,另一类滴血认亲
上述三种亲子鉴定手段,基本上是在活人之间进行的。
如果一方已死亡,如何做亲子鉴定?
三国时期的史学家谢承在其所撰的《会稽先贤传》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一名叫陈业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陈业前去认尸。
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尸体腐烂不堪,从外貌、体态上已无法辨认。
陈业于是割臂流血,洒于骨上,观察其反应。
其中有一具尸骨,在陈业的血滴上后,很快沁入骨内,其余皆流出。陈业据此认定,这具尸骸就是他哥哥的。
南朝时,这种靠观察骨头吸收血液情况作亲子鉴定的方法已很流行,最著名的一起是“豫章王萧综认爹”案。
据《梁书·豫章王萧综传》记载,南朝齐东昏侯萧宝卷的妃子吴淑媛十分美貌,齐朝灭亡后,梁武帝萧衍占她为己有,收入后宫。
吴淑媛七个月生下了儿子,名唤萧综,宫内议论这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是萧衍,而是萧宝卷。
萧综长大后也怀疑自己的真实身世,相信民间所谓“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的说法,偷偷挖开东昏侯的坟墓,扒出骸骨,将自己的血滴到骨头上,血很快沁入骨中。
为确证民间亲情秘法的可靠性,萧综用自己刚出生不久的次子做试验,把孩子悄悄弄死后,派人埋葬起来,之后再派人挖出孩子骨头来,将自己的血滴入头骨,果然仍能沁入。
至此萧综确认生父是萧宝卷。
“滴骨法”俗称“滴骨亲”,在古代司法名著《洗冤录》中有详细的介绍,并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写进古代法医工作手册:“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
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
滴骨法实乃滴血法的一种。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有意错认、申领尸骨,诈骗死者家产继承权者。与滴血法一样,仅凭血是否能沁入骨内也是不科学的。
现代法医试验发现,如果骨膜已朽,不论何人的血,滴上均能沁入;反之,如果骨膜未朽,即使是亲人的血滴上,也无法被吸收。
其实,古人也早已观察到这一漏洞容易被不法之徒钻空子。
清冯晟《谈屑》中有一则“换棺”故事,说的就是欲霸占岳父家产的女婿采取“易尸”手段,破坏滴骨法鉴定。
3羊水穿刺亲子鉴定的注意事项
羊水(绒毛)穿刺术禁忌:
(1)先兆流产;
(2)感冒发烧,术前体温高于37.2℃;
(3)凝血功能异常,检测有出血倾向者(血小板≤70×109/L);
(4)孕妇有宫腔或盆腔感染征象;
(5)术前体检表明有活动性感染:梅毒、艾滋阳性;乙肝患者肝功能异常、HBV DNA阳性。
羊水穿刺亲子鉴定注意事项:
(1)羊水穿刺术前三天禁止同房,术前一天请沐浴,术前10分钟请排尽小便;
(2)术前一周内有感冒发热、皮肤感染等异常,或有过敏史、特殊病史的需提前告知医生;
(3)术后需静养休息一周,前三天尽量卧床,后四天避免大运动量,半个月内禁止同房;
(4)术后三天内如有腹痛、腹胀、阴道流水、流血、发热等症状,请速到专业医院就诊。
上面的这些内容就是关于羊水穿刺亲子鉴定的注意事项了,其实,做亲子鉴定是需要父母双方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亲子鉴定的结果都是准确的,但是因为亲子鉴定不是一般的鉴定,需要去一些有资质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对风险有大致的了解。
4免费DNA亲子鉴定怎样做
怎样做免费亲子鉴定?
一、属于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免费做亲子鉴定(所有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均是免费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除或部分免除亲子鉴定费。需要提供
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②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怎样减免亲子鉴定费?
一、落户口亲子鉴定,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困难的群体,可以由派出所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诉讼亲子鉴定,属于赡养费、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鉴定机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事项都给予了适当减免费用。
国家对司法鉴定费有减免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特困人群中低收入家庭,凭街道或单位证明可减免部分亲子鉴定费用。
一定要到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市面上太低价的DNA亲子鉴定不可信。做DNA亲子鉴定成本费用不可能太低。
如果有人说1000元以下可以做亲子鉴定,那一定不是正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司法机关认可的,鉴定结论是不会被采用的。
亲子鉴定是一项高科技的分子生物技术,而且亲子鉴定结果对任何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错误的结论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非常大的影响。鉴定结果不被认可你不当浪费了金钱,而且耽误了时间。
5亲子鉴定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婚内出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会激化家庭矛盾?乍一看,这个“理论”言之有理,细品起来却发现它失之偏颇:“和稀泥”和不出明白,有的事不弄个水落石出,矛盾越积越深,只能给孩子、给家庭带来更大的不幸甚至灾难。
众所周知,既结同心,夫妇双方都有对配偶忠贞的义务,双方的生育权都不可侵犯。试想,一对相互恩爱、忠贞、明明白白的夫妻,谁又会平白无故去做什么亲子鉴定?
前往做鉴定者,大抵有三种情况:一是本来双方有疙瘩的夫妻,子女从外表判断不像父亲,父亲心头有所疑惑;二是大抵做丈夫听到了什么风言风语,有道是无风不起浪,空穴不会来风,做丈夫的心里不踏实;三是做丈夫的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引起了丈夫的怀疑。
何渊先生曾在本广场上有句精彩的发言:明明白白做父亲。
试问,如此事关后代子孙的“大事”,丈夫心头迷惑不解,哪个做丈夫的又能泰然处之?不去做亲子鉴定,又如何能保证这样的家庭如风平浪静?一个战事四起甚至酿出血案的家庭,又如何谈得上让孩子健康成长?
如果做亲子鉴定,能一洗妻子“冤屈”和丈夫迷惑,“度尽曲波夫妇在”,家庭自然有救,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
即使鉴定真查出是个“假小子”,对做丈夫的是个解脱,对妻子何尝不是个教训,对孩子,虽然心理上有所冲击,但总比在“父亲”成天猜疑和怨恨的目光下成长好些。
再说,孩子对亲生父亲也有知情权,纸终究包不住火,所谓“宁事息人”的主张,只不过是一厢情愿和自欺欺人罢了,“盖”捂的时间越长,给孩子心灵创伤越大,越难以抚平。当孩子长大知道真相,又该如何面对这一切?
所以,想以封杀婚内亲子鉴定来求得“孩子健康成长”和“防止激化家庭矛盾”,实在是有如捂火山般的危险。
与其如此,何不还丈夫一个公道,还妻子一个清白,还孩子一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