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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勋章是谁发的

国家荣誉勋章是谁发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荣誉勋章是谁发的

决定授予国家荣誉勋章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勋章为国家授予有功勋人员的荣誉证章。

一般用金属制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国家主席授予。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并颁发条例,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分别授予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勋章各分一、二、三级。八一勋章八一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1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2方面军或红4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陕北红军或红军第25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或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

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旅级、团级和相当于旅级、团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营级、连级和相当于营级、连级的干部。解放勋章解放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

一级授予当时军级和相当于军级以上的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师级和相当于师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团级、营级和相当于团级、营级的干部。

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勋章。功勋荣誉章功勋荣誉章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的荣誉证章。

授予国家荣誉勋章的条件是

1、国家勋章授予的条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人士;

2、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第九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