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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法律分析:距离林区30米范围之内来自,禁止一切野外用360问答火行为,用火申请一优误与讨推作搞秋弱宪律不批。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效古烈火除外。

法律依据:《龙窝镇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第四条申请人(单位)经批准进行用火时,要事先准备灭火工具(水箱、打火把、风机等),做好防范攻考而因气概措施,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用火时必须要有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护林员和包片村(社区)干部在场监管,监管人员要再次检查用火点是否符合用火申请批准事项,经检查符合批准事项后,方可准许申请人(单位)用火。申请人(单位)和监管人员要直至用火点火势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处监管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和用火点前、中、后图片交至镇森林防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