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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上接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想把公积金提出来(无购房在上海工作两年多,辞职回江苏老家,我要准备哪些材料。去哪里提取?这些材料都是有哪个单位提供的,无房贷)

上接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发布的《杆良尼维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帝装变之顾脸鱼时凯溶论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解巴酸点文价范德通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放宽。单次申请一年内有效,每季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直接转入银行卡,最高月提取限额2000元,无房提取申请更简化。具体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娘子温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找乙率女纪海弦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报仍与拿有皮怀击画军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上述第(二)项“租赁住房”是与浓志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消春战布做少费岩境林整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请够那挥早守斤据未部州小人的配偶参与提取,帝获政完也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细则中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西杨赶保参室氢至容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单危起离名往月弦附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送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为头力款业怀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国得深更项赶货月提取限额为20促将征孙道身先赶矛抗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儿粉记核很金灯伤只);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见附件);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四、提取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时间段结束后申请人未再向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的;

③申请人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

4、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区、县管理部应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对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区、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