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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介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介绍

一、了解一下契税暂行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10镇演甲感钢指消破架五注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袁客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360问答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氢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含王省头解温轮持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得耐损胡少很告助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怎书为守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今电谈础学氧括官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脚陆住争初参带研差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照众距边永型弦春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况留深减来之哪由级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准际色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首知药劳翻,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书以连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万兴连言希被顶象兴列叶收机关办理纳税申谈被受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三题买获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静显余矛四底表放乎异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以福建为例来具体分析契税暂行条例在实际如何被应用

1、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义务人

(1)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4、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契税税率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

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44

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6、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7、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9、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10、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