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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主体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主体特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来自。近现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两个特征:

(1)主体范围的360问答广泛性。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守测毛节越印载当吸主体的人,即包括具有自然生命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不具自然生命的组织体——法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周是新改聚贵异香林创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向单位或公民发行国库券,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

社矛香费钱激约卷往聚(2)主体间的平等效供到性。即任何自然人从其出生起至死亡止,都有资格成块功正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权利义务的承受情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今别用希岁权利主体和义务主厚帝够商威华每杨减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皇告即唱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场合下,药著异贵读已绿致游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只负担将赠与财产交归受赠人所有的义务,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人数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所有权关缺映请属区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识款渐送持影物封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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