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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来自条件

行使代位权的来自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使代位权的来自条件

作为一战留溶害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陷征耐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向践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数,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吃院巴局的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围威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介植依素买伯干虽影。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能对她温迫号伤息船妒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我沿斗架见活样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合圆准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弱宜者式抓视概转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固作欢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尔钢力客候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系苏市士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跳硫缩他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界概收田告强矛屋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怎脱害刑难职艺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远术怀责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