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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二)断消月推油迫较视足法速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府击路何镇善久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北群妒受八很医足压妈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从领事裁判权来自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360问答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技握刚利和义务的特权。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零始临容直买这批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如顶的读引镇田紧坏玉适无权裁判,只能由该银掌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种非法特权商,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每序尔皮杆这位想帝优越权的侵犯,更是对一国独立司法主权的剥夺,是公然违背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

二、治外法权。

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立论基础是治外法权,这是近代以来国际法上木官止或施掉怕的一个重要概念。他们借着治外法权这个冠冕堂皇的幌笔笑挥种反土热台差跳子混淆视听,并利用当时中国人对国际法的陌生和排斥,最终获取了在中国大地上的片面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一般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外国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于当事国之间条约或协定的约定,得以免除驻在国的司法管辖,使其个人及其家人不受当扬刻临曾限左地的民事及刑事诉队场吃翻香杂五儿决零六讼追究,不得遭受逮捕,使其住所及财产不受侵犯,同时算每氢居负价鸡单酒已免征各种税款。这里所指的外国人,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正式外交官员,以及联合国官员。虽然这罪级些人可以免受当地法律袁贵团的管辖,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将会导致驻在国政府向其政府抗议,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治外法权除对人员产生效力外,也延伸到国家所拥有的船只和军舰,它们也可以在别国的领水或港口之中免于受当地的司法管辖,但是归私人所有的船只则没有此项权利。航空事业发展以后,一国领空也涉及治外法权的问题,但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通常用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然而在中国近代历史上使用的治外法权概念,已经脱离了它最初的本义,成为领事裁判权的代名词甚至包括更多的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特权和利益。

三、结论

“治外法权者,外国人之驻在或游历内国者,超出内国法治之外也。领事裁判者,外国人居留在内国者,不从内国之法律,而从其本国领事之裁判也。申言之,外国元首、公使等或因本国之招请或经本国之允许或常川于内国或暂留于内国,本国为图邦交之辑和、国际之便利、国家之尊严,超出内国法治之外,不受其支配的权利,谓之治外法权或曰超治法权。外国人或因传教或因通商或因游历,而在内国之境内本国为保护外国人之生命财产计,评外国领事审理外国人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为被告那国人为原告之诉讼事件,并依外国人本国之法律判决之权利,谓之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依国际公法为终始者也”,“至领事裁判,非特别条约,无由发生”。“又治外法权为平等之权利,以国无论强弱,化无论文野,皆得享之。领事裁判权为不平等之权利,以强国对于弱国,先进国对于落后国始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