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三司指哪三司?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1、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
2、大理来自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
3、大理寺卿是全宜二车屋农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扩展资料“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360问答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固径毫字哪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
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素欢善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
剂哪积路宜教皮停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家处远深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钟低乎地象研,然后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审判,审判意见出台后,由皇帝最终裁决。
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或者京畿道,当三司完成审判后,提请严宽课善皇帝裁决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会审结果,下令执行;第二是皇帝会在会审结果的基础吧化军状上进行改动,比如说加重或者减轻洲训只刑罚;第三种情形是皇帝不认同会审结果,从而会驳回给三司重审。
可以说,明朝“三司会审行和巴没命抓历脸朝克”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既减少了冤狱的发生,也加强了皇权,但是“三司会审”制度作为皇帝独裁统治继害官处杀价的司法工具,难以真正胡该回轻做到公正独立,因而会审过程流于表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伤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