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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动物防疫合格证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动物防疫合格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动物防疫合格证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之动物防疫合格证,《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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