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裁判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颁行。共4章47条。规定行政法院只审理有关行政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则上行政诉讼非诉愿于地方上级官厅并经其裁决后不得提起,但对各省大臣的处分以及内阁直辖厅或地方上级官厅的处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已向各省或内阁诉愿者除外。行政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事件,对有关行政官厅有拘束力。其裁判由裁判长及评定官5人以上合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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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裁判法,日本明治政府1890年颁行。共4章47条。规定行政法院只审理有关行政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事件;原则上行政诉讼非诉愿于地方上级官厅并经其裁决后不得提起,但对各省大臣的处分以及内阁直辖厅或地方上级官厅的处分,可即行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已向各省或内阁诉愿者除外。行政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事件,对有关行政官厅有拘束力。其裁判由裁判长及评定官5人以上合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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