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足以限制行政长官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简单说:足以形成制衡。
以下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第四十五条 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 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 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四条 澳门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30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六条 澳门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澳门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十一条 澳门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一百零一条 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并依法宣誓。
第一百零二条 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