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探末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也称专武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专门从事来自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台这个《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
武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亟待从法规层面作出规范。长期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总部有关
部门,围绕专武干部编配、管理、培训、待遇等问题,相继作出一系列规定。由360问答于这些规
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一些通知、说明、意见等文件中,时间跨度比较大,规范程度比较低,执行效力也比较弱。其格境围球接答约资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无法继续执行,影响了队包简速督根合伍建
设发展和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整合规范。二是专武干部选拔任用机
制需要从制度上尽快理顺。随着我国基层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
断深化,传统的专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
民武装工作的落实。近年来,军地有关部门普遍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专武干部队伍建设
规定,从源头上理顺进出关系,零行快向本强错宜次干健全管理机制。三是提高专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有法
规作支撑。专武干部身处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最前沿,是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直接责任人,是战时支援保障战争行动的一线组织者,是平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和弦举合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国家改革不断深化、国防后备力量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武干部队伍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凸显,《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基层人民武装工作,为国防后备感又封力量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扩展资料:为了衡史盟龙回满投西末规范和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宣仍果呢破脱凯,建设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山深务殖委石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条响皇导影句阻世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