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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

第四条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限制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使用林地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照比例直接缴入各级国库,分级管理:

    (一)使用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国库;由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库。

    (二)使用市级(包括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单位林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省级国库。

    (三)具有与设区市同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管县,使用县级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省级国库。

(四)使用省级单位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向林地使用单位开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审批级次填写收费项目,督促林地使用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条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项。

    第十一条缴库后,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回执联复印件分送各级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凭此复印件与使用林地单位核对缴款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