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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厦门大学洁洁良事件?

如何看待厦门大学洁洁良事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看待厦门大学洁洁良事件?

4月24日,厦门大学(厦大)环境与生态学院23日晚已经公布对田佳良处理情况的通报,给予其留党察看、留校察看的处分。

虽然结果已经给出,但洁洁良事件还存在很大争议,褒贬不一,下面我们从洁洁良的身份及行为方面分析一下:

一、洁洁良对国人及其母校的侮辱性言辞是否属于言论自由

自洁洁良事件发生以后,其多重身份引起广泛关注,接下来我们从洁洁良的多重身份分析,其行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

1.洁洁良作为当代大学生来讲,其支那的辱华言论,是一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的行为。该准则针对所有高校学生,洁洁良主体适格。

该准则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显然,支那 言论违反了这一条准则。

2、洁洁良作为厦大的在校研究生来讲.其言论也违反了厦门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精日言论显然算违反宪法(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荣誉)、破坏安定团结 的言论,至少要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绝不是像某些人说的不需要受行政处分。

3.洁洁良作为团支,党员来讲(而且是优秀党员),其辱华言论显然违反党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但洁洁良却无视党纪,作为优秀党员的她,我们不禁对党如何选拔优秀党员提出质疑。

综上:1.我们不反对言论自由,但要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言论也是有底线的。以言论自由为洁洁良开脱,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2.既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么任何身份的人,在网络中违法都应承担责任。

既然违法,不仅该承担纪律责任,还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洁洁良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若构成,那么构成那些犯罪。

1、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之前上海男子孟某在微信群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者,构成寻衅滋事,被拘留5天。

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类比洁洁良在微博上的行径,其在网络上发表,支那、豚、精日分子等言论影响重大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支那”是侮辱所有中国人的词汇。“豚”在日语中是家养的猪的意思。在微博上公然贬损所有中国人的人格,其实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因其可能构成犯罪,法院完全可以对此进行审理。

三、辽宁师范大学能否对洁洁良处分

洁洁良对母校进行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作为辽宁师范大学的保送生,我们不禁唏嘘不已,其保送资格是如何获得的,且洁洁良那份很水毕业论文是如何通过的,不禁让人对此产生怀疑。

那么洁洁良作为辽宁师范大学的保送生,其身份相当于辽宁师范大学的毕业生,且洁洁良目前为厦大的在读研究生,辽宁师范大学显然对洁洁良是没有直接处分权的。

但洁洁良在网络上广泛散布对母校的侮辱性言论,对母校产生不利影响,其母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洁洁良进行处分。

四、网友对洁洁良处置结果的反应

针对厦大公布处理辱华精日女学生决定,不少中国网民称不满意此举,认为厦大是在包庇涉事女生。更有网友向中纪委官网举报。有网民向中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举报田佳良作为党员,公开发表危害中共言论,属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属“两面人”。同时该举报还提及厦大的党建工作存在问题。

对于厦大的处分我们不置可否,但从该网友的举报行为来看,这份处理结果并非令群众那么满意,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网友们法制意识增强,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

洁洁良事件还在持续发酵,反思其原因,选拔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保送生,不应该只是流于表面,要真真正正从各方面严格把关,真正为国家选拔需要的人才,而不是仅仅留于表面。

“这年头挂人最常用手法就是断章取义”—四年前的这句话现在听来很有共鸣。